湘西網12月30日訊(蔣家麗)近日,花垣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張某某、姚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一案并作出一審判決: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;姚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8年,張某某、姚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花垣縣人民法院判決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25萬元及利息。判決生效后,2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法院依法向張某某、姚某某送達相關執行文書,要求履行義務,但2人拒不履行。
該院執行局在執行案件中,依法查封張某某、姚某某的房產,在確定其產權范圍過程中,張某某、姚某某明知法院判決已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、法院裁定查封其房產的情況下,私自將花垣鎮某房產出租。在判決生效后,2人用打工、開店、賣房等所得款項償還非訴債務及消費,阻礙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。該院執行局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,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張某某、姚某某負有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執行義務,在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、裁定生效后,實施隱藏、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,致使判決、裁定無法執行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,對人民法院的判決、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罰金。
法律尊嚴不容褻瀆,司法權威不容挑釁!生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,被執行人應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,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切勿以身試法。任何企圖逃避執行的行為,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。
